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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沉降监测 基坑监测机构
发布时间:2023-10-1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房屋沉降监测
一、监测依据
根据《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》的通知“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,对一般建筑物,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”及《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》“基坑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、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前期调查,并详细记录或拍照、摄像,作为施工前档案等有关规定对基坑周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。
二、监测相关内容
1监测流程
相邻工程周边房屋监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接受委托;现场探勘,收集资料;制定监测方案;设置监测点,设备、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;现场监测;数据的处理、分析及信息反馈;提交阶段性检测结果和报告;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,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。
2监测内容
相邻工程周边房屋监测内容较明确,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:房屋沉降监测;房屋倾斜监测;房屋裂缝监测。
3监测方法
针对不同的监测内容,所采用的监测方法,也有所区别。沉降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。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,选用投点法、前方交会法、激光铅直仪法、垂吊法、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法。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、走向、长度、宽度,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。
4监测仪器
监测仪器的选择,取决于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,沉降监测一般为水准仪;倾斜监测使用全站仪;裂缝监测主要采用游标卡尺、裂缝对比卡或裂缝观测仪等。

房屋沉降监测工作内容:
1、房屋沉降监测应通过设置基准点、在房屋上设置观测点,对房屋的沉降进行定期观测。
2、对同一个或同一批监测对象(房屋),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位置设置基准点。基准点应设在房屋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,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,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。
3、在单个房屋上,沉降观测点布置数量和位置可按现行工程建设规范《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》的规定确定。沉降观测点观测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》的规定。
4、房屋沉降宜采用水准仪量测,量测等级、精度要求、数据处理、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》的规定执行。
5、当怀疑房屋的沉降未稳定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,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:监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。除有特别要求外,可年没三个月一次,以后每半年一次,直至沉降稳定为止。
6、当考虑相邻施工对房屋的影响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,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: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上的类型确定。相邻工程施工结束后,尚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。一般情况下,可年每月一次,以后每半年一次,直至沉降稳定为止。
7、在观测个过程中,如出现房屋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、房屋四周大量积水、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时,应增加观测次数。当房屋突然发生大量沉降、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时,应立即进行逐日或三天一次的连续观测。
8、沉降是否稳定的判断标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》的要求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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